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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龙创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5016 证券简称:百龙创园 公告编号:2024-023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299.57万元,期末公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5,699.80万元。考虑公司所处经营发展阶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拟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48,528,000 股,以此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964.672万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91%。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48,528,000 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323,086,40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

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如下修改:

变更前的注册资本:24,852.8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捌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4,793.92万元,大写:叁亿肆仟柒佰玖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852.8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308.64万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852.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308.6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
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至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最近三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应做出如下规定: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分红调整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金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后为准。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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