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2号》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情形外,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涉及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本条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本条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的责任,导致该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已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内部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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