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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信息披露: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工作指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工作指引》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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