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基于此,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自查文件,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潘嵩先生、陈洁女士、李学军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
2023年度,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