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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现有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陈向东先生、刘圻先生、李春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深入核查独立董事陈向东先生、刘圻先生、李春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效发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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