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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