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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87286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的要求编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资产、经营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

公告编号:2024-02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2024年发展目标与规划。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审计独立性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无偿担保,上述行为有利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提高公司的整体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瑞

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最2023年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二)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审议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了《2024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该审阅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三)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报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2023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 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唐翠仙、张春雷、谢德兵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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