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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

力;

(三) 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政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动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具体

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投资者

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澄清。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

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终止

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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