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
具体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拟申请额度(万元)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00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00 |
5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 |
6 | 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9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0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12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3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4 |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5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16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7 | 其他拟合作的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 | 35,000.00 |
合计 | 125,000.00 |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融资利率、种类、期限、担保方式以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决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实际提用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