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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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1-2 |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亚会核字(2024)第01110020号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编制的《关于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皖通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皖通科技编制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皖通科技关于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