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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资金充裕,能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资金充裕,能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资金充裕,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资金充裕,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存。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经营性现金流过低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存。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文化企业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文化企业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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