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