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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4-018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15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瀛通转债”自2021年1月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目前,《公司章程》及在工商管理部门所登记注册资本为截至2023年9月30日之情况,即注册资本155,551,272元,总股本155,551,272股。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可转债新增转股1,472股,使得总股本增加1,472股,注册资本增加1,472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5,551,272元变更为155,552,744元,公司总股本由155,551,272股变更为155,552,744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以及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551,272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552,744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551,27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552,74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报告期末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值,且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实施现金分红预计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2、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事项最终均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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