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以书面通知、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
十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五)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五)委托理财
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 20%的权限;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