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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三项案件金额合计:9,697.94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申请人”)因与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南山城管局”、“被告一”)、与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泰住建局”、“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名家汇”)因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述单项案件均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汇总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南山城管局的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公司就与南山城管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山城管局支付工程款11,577,406.48元及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的逾期利息3,701,239.43元,合计1,527.86万元。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中标被告一深南大道沿线景观照明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后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4月12日就合同项目签署《深圳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合同项目的工程施工及相关工作,签约合同总价为17,996万元。合同约定,最终结算款以政府审定部门的审定价为准。待审定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后,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15%作为工程保修款,余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正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14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现本合同项目已于2018年5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了合同项目工程的书面验收报告。2021年6月1日,经南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质量复核 ,最终确认合同项目的最终审定造价为161,530,917.04元。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各期款项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一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1,577,406.48元未支付,其中6,731,478.97元应于审定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后支付,4,845,927.51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仍未支付。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一作为机关单位,拖欠作为中型企业的原告的工程款,且双方未就竣工验收后及保修期满后应付工程款约定逾期利息,故本案被告一应当按照欠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已立案,将于5月10日开庭。

2、公司与新泰住建局的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公司就与新泰住建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新泰住建局支付工程款13,064,353.74元、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8,946,071.23元及律师费1,920,834元,合计2,393.13万元。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6日中标新泰市城市核心区域夜景照明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就合同项目签署《新泰市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负责合同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签约合同总价为5568.896145万元。付款方式为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当月申报进度款按照实际完工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算完毕后。除留3%的质量保证金外,工程余款按照审定价15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质量保修期后30日内付清。采购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项目于2020年4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瀚景项目管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合同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确定合同项目的审核定案值为45064353.47元,合同项目于2022年4月15日保修到期。 现采购合同约定的各期款项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工程款13064353. 74元未支付,其中12551169. 16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5269188. 44元应于两年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但经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仍未支付。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途期利息。"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机关单位,拖欠作为中型企业的申请人的工程款,且双方未就竣工验收后及保修期满后应付工程款约定逾期利息,故本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欠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申请人支付途期利息。

(3)案件所处阶段:仲裁已受理,待开庭。

3、六安名家汇与新兴建筑的合同纠纷

(1)诉讼请求

六安名家汇就与新兴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合同已解除;2、被告退还超额收取原告的工程进度款17769498.05元及利息;3、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4000万元(投资收益率按每年10%计算)。前述金额合计5,776.95万元。

(2)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31日,原告作为发包方,被告作为承包方,在六安市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六安名家汇科技产业园项目约61739.37平方米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内容在合同中均有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660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期,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工。但是,从被告承揽原告项目以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从2021年6月起,被告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更是作业人员稀少,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春节之后一直未复工,而被告并未向原告和监理单位发出停工告知函。对此情况,原告多次致函被告,敦促被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即复工,但被告不予理会,还提出各项不合理诉求拒绝复工。被告的停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同时也对原告产业园的建设造成了严重恶劣后果,损失十分巨大。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表明被告没有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愿,且被告的违约停工等不恰当行为已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实在出于无奈,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已经收到该通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依法定程序解除,请求法院对于该事实给予确认。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就工期延误这一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已立案,将于5月8日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尚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要求交易对方支付拖欠公司及子公司的工程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大相关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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