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星网宇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网宇达”)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盖章,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1: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交所同意。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