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具体如下: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
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五)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加深其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章 特定对象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
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特定对象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的场地及设施,设置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投资者沟通渠道。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三)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和数量。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