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雷华先生、李忠明先生、商华军先生、谢岚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