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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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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前款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重大事项是指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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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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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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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秘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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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需要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4.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现金安排;

6.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需要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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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4.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现金安排;

6.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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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关于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

(二)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应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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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披露事项的,按照《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未达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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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三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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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做出合理解释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停牌。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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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秘办公室会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公司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向董秘办公室提供本制度中所述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各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等资料应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计划财务部核对勾稽关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各单位所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果董秘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补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秘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所提供信息资料进行审查;

(七)董秘办公室对公司总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与会签;

(八)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十)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二)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意见;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四)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披露;

(十五)董秘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临时报告中所述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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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重大事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秘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提供信息的各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三)董秘办公室会同各相关单位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临时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

(六)董秘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公告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秘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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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管理董秘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相关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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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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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秘办公室报备,以使董秘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秘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秘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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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如果有两个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秘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秘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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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第七十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第七十一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符合以下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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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其他行政部门报送的报表、报告等,按照所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报送审批单》所列明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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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附件: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及报送审批单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报送审批单

填报部门经办人
主送单位填报日期
披露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董事会秘书签字:
监事会办公室备案:
总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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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签字:
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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