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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但不限于ESG相关的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等事宜,推动ESG体系建设;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

第十一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可持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的参会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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