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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公告、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盘龙药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取得并审阅了“三会”会议档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盘龙药业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4号),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已就《警示函》内容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学习行政监管措施的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讨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上期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披露不准确的有关问题,已完成有效整改,截至本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与重要缺陷,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总体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除以上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除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盘龙药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盘龙药业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郭 强杨圣志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杨圣志王彦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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