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黄建春先生、李学尧先生、李丹蒙先生分别出具的(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对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建春先生、李学尧先生、李丹蒙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出具的(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上述人员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