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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主要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以及其他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期货业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销售、采购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期货业务部门结合实际业务,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标的及工具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对每笔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期货业务部门应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监测期货市场价格、汇率利率动态或波动情况,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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