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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刘芬)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刘芬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胡刘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有效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现任安徽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19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23年共召开11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1138005

本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以严谨、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均不存在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三季度报告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审查,与公司财务总监、审计机构、内审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了解公司薪酬情况和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积极就执行劳动工资相关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了解听取各方意见,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2023年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投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进行审慎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董事会会议届次意见内容意见类型披露索引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2023年1月20日巨潮资讯网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一、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同意2023年3月4日巨潮资讯网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一、关于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子公司鑫海高导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2023年度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十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同意2023年8月19日巨潮资讯网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无偿转让共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拟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独立意见同意2023年9月5日巨潮资讯网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独立意见同意2023年11月23日巨潮资讯网

2023年度,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本人定期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总结和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议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本人与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合规和相关风险情况,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按质完成年审工作,关注审计进度和重点审计内容,确保公司年报按时、准确、高质量披露。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关注互动e平台、公司舆情等方式,积极关注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督促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充分发挥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现场走访、听取管理层汇报、获取经营情况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及内

部控制等基本情况,检查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本人积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其他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就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交流想法和意见,根据自己对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动态、专业领域等方面的关注和理解,对企业经营方面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管理层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七、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项议案,本人对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予以核查,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外部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已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对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了解,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认为,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人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为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人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023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八、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咨询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同时,我将持续关注并学习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效果,以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刘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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