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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振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和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和考虑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2亿元。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现金分红的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可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审议批准当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根据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规划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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