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先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了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750,468.34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750,468.34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与资产相关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减少2,059,374.52元。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解释17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