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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沃科技:民生证券关于飞沃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飞沃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657.5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150.6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6月12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同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2-1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投资金 实施主体

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32,016.39 32,016.39 飞沃科技

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11,694.40 11,694.40 飞沃科技3 购买厂房 7,031.08 7,000.00 飞沃科技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飞沃科技

合计 55,741.87 55,710.79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基于公司整体规划和经营布局的需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区位优势,有序推进全球主要市场的产能布局,巩固主营业务,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拟增加“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事项 增加前 增加后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 飞沃科技

1、飞沃科技

2、飞沃黄石

3、越南精艺

实施地点 湖南常德

1、湖南常德

2、湖北黄石

3、越南海防

公司已于2021年取得募投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及“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涉及的位于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的四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另根据原规划,还需购入该地区约63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鉴于本次拟增加“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募投项目场地规划设计,不再该地区新增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该事项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相关情况

1、飞沃新能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BUAFXQ2B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杰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8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越南精艺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0亿越南盾,折合约3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张友琦注册地址:越南海防市海安区东海2区非关税区和南亭武工业园(1区)经营范围:机械加工;金属处理及涂装;(生产加工物品:螺丝、机械产品、机械零配件;金属样品的制作);工业设备及零配件、农业设备及零配件、能源设备及零配件、风能、新能源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及加工;实行批发经销权(不设立批发场所)的商品有:螺钉、机械产品、机械备件、设备和工业设备备件、农业设备及备件、风能设备及备件、新能源设备及备件及货物(按越南法律规定);建筑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管理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实施出口权、

进口权的项目:螺丝、机械产品、机械零配件、设备及配件、工业设备零配件、农业设备及零配件、风能设备及零配件、法律规定的新能源设备及备品备件和货物。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该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程序,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注册等手续,所有注册信息均以当地政府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并与飞沃科技、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及“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0年立项并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募投项目立项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存在差异,使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出现时间差,项目本身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在此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项目推进受到影响。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市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结合当前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

经综合考虑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厂房建筑工程进度、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时间等建设周期,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持续推进,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将延长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将继续加快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程,使项目按计划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五、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公司该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基于整体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新能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及拟设立的全资孙公司越南精艺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名)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湖北黄石、越南海防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基于此对募投项目场地规划进行优化,公司计划不再新增购入位于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的土地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另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将“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及“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冬 曹文轩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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