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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趣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交易所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

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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