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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趣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八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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