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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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