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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瓷电子: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1号)核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瓷电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407,200,005.09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4,172,327.3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027,677.73元。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戚侠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司维、赵丽丽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59562531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具体情况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003031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2,218.0614万元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卜爱民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人董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11-83933981/839339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2,666.6667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15.27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7,200,005.09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73,027,677.73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航证券作为中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航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中瓷电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中瓷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2)中瓷电子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中瓷电子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拟公开披露的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瓷电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持续督导期至上述剩余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戚侠

保荐代表人:

司 维 赵丽丽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24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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