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68号 |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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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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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68号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6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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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曙光股份于 2023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曙光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公司收购前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于 2021年9月26日与天津美亚签署总价款为1.323亿元的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美亚支付预付款6615万元,又于2021年12月15日与天津美亚签署补充协议,上述资产购买协议签订后,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陆续进行了资产交接。2022年5月5日,曙光股份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决议终止上述购买资产事项。2023年8月4日,曙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曙光股份关于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仍未确定,曙光股份将购买资产支付天津美亚的6615万元在其他应收款列报,并根据该事项的最新进展对该款项计提减值5,264.26万元。
2024年2月,曙光股份向振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美亚立即退还原告转让款661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2,092,475.00元(含利息)。2024年3月22日,曙光股份收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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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辽0604民初170号],经振安法院主持调解,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达成调解协议。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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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