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3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其他相关执业规范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人员、时间安排和关键审计事项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23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大华所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认为大华所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大华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