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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泰妮: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9、本员工持股计划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

*

、数量、比例等情况。10、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2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49人,包括公司董事2人及其他高管1人,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246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董事、副总经理张梅、董事周薇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龙。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3、公司监事会需要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再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葵青的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2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专项激励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期持股计划提取激励基金的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6.6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计提金额确定,所提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558.18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4558.18万份。持有人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具体操作由董事会决定。

3、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涉及杠杆资金。

4、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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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安排。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规模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股票规模为不超过136.35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2,360万股的0.32%。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回购方案,调整内容增加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金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变,为不超过人民币130元/股(含),同时根据该回购资金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9.461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069%,最高成交价78.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1.5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00,212,194.96元(不含交易费用),成交均价

66.86元/股。本持股计划草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33.43元/股,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66.86元/股)的50%,受让的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136.35万股,约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2%,股票数量以实际认购结果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1、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33.43元/股,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66.86元/股)的50%。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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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购买价格设定的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和全面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岗位配置及人才队伍体系的诉求,公司平衡了激励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和公司实施员工激励所需承担的成本。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购买价格能有效稳固现有人才团队并吸引外部人才,强化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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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3、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应于解锁日后自行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如有)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及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过后,根据考核期的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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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权益全部归属至各持有人。

标的股票的额度小于其受让的标的股票额度,则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 (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在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机售出,售出收益返还公司。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持有人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持有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最终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数量。

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关联系数(X)
绩效等级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A考核系数>1.01.0
B考核系数=1.01.0
C0.8≤考核系数<1.00.8
D0≤考核系数<0.80.0

(三)考核结果运用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实际可解锁的股票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绩效考核系数(X)。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等级为D的情况下,持有人尚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不再归属。

持有人归属批次未能归属的部分,其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第十条 管理架构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审批本员工持股计划。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力,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5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7)授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

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清晰收听会议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②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③ 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④ 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临时会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20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①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份额占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①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② 持有人会议推选两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4、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5、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但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4)负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7)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的归属及所收回份额的授予、分配及相关价格的确定;;

(10)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若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6、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

的说明。

8、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力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及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3、授权董事会决定持股计划专项基金提取的比例;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业咨询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7、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可由董事会在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代理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与隔离措施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七条 持有人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5、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6、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应份额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转让给:①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或由其他持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比例受让;②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受让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受到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1%的限制),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若无满足条件的受让人,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归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与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应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的孰低值,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持有人有损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7、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做相应处置:

(1)职务变更、退休、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或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或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持有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部分,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配权利,其剩余所持持股计划权益,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

决议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仅保留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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