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安永华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安永华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
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安永华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以及在审计工作中的表现等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2023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2月12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加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7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加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预审阶段内控审计发现、预审阶段财务报表审计发现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加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2023年度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