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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精装: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环境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允许的利润分配方式对股东进行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以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证公司制定并执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研究、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做到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必要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体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必须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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