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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泰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4月制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现金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对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在实际开展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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