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103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未准确披露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