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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10 号文核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732,283 股,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 12.70 元,募集资金总额 529,999,994.1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049,994.10 元。201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根据相关规
定要求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
2012-030)。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以及公司七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决议,拟投入募集资金 27,01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震元制药”)进行增资,由震元制药负责实施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
司震元科技园区二期升级改造项目(制剂产品)项目。
    为规范震元制药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要求,
震元制药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震元制药、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震元制药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震元制药、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震元制药的母公司,应当确保震元制药遵守其订制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财通证券作为震元制药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震元制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震元制药、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震元制药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震元制药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许金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震元制药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震元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震元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震元制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及
财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震元制药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和财
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震元制药、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震元制药、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震元制药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震元制药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震元制药、公司、开户银行、财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开户银
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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