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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查,《公告》未准确披露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等文件,《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已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和扣发绩效工资等内部处分。同时,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交叉校对及多轮复核制度,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低级错误。

2、公司将在《警示函》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整改和处理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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