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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督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华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华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苏州华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聚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华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套较为完整、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负责,确立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制订了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保证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运作效率。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依法履职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理层具体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2、内部组织结构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内部控制的要求及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地设置公司内部管理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形成了一体的控制体系,规范了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为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人力资源

公司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行业经验丰富的营销人才和服务人才;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与福利政策、实用高效的培训机制、科学完善的考评与激励机制,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公司现有人力资源政策能够保证人力资源的稳定和公司各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内控控制制度加强培训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企业认同感。

4、企业文化

公司秉承“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市场价值为中心”的企业理念,注重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

5、财务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的独立会计核算体系,明确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内容,规范了财务报告编制与审核等业务流程,有效地确保了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合法。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募集资金

公司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按照规定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专户存放情况进行审核。公司募集资金能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存放,按照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手续。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未出现违规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7、对外投资

公司经营层负责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实行集体决策制,确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外投资。

公司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重大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针对每一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指定专门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并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按公司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足额收取对外投资资产。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8、对外担保

本公司由财务管理部专职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并依据《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担保对象、担保的审查与审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风险管理、担保责任人责任。

公司建立了财务管理部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审批与

执行、执行和核对、财产保管和业务记录等环节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重大担保业务,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制定了担保业务的流程,规定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记载各环节业务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担保事项,不提供担保。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按公司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尤其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对外担保事项按国家相关部门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9、关联交易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关联方的范围及确认标准、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程序等。同时,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予以及时、完整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0、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对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严格管理,经查,未发现存在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11、信息披露

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制度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公司信息披露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内部审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重大事项等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及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公司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直接聘任。报告期内,公司审计部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通过持续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4)财务报告过程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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