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4]0011001309号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年度)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1-2 | |
二、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10 | |
三、 |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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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1309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大华核字[2024]0011001309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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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协鑫能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协鑫能科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协鑫能科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马建萍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连隆棣 |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73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2年2月15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9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3,764,999,897.8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44,295,181.96元,实际募集资金3,720,704,715.84元。
截止2022年2月21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550,375,241.40元,其中: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9,247,378.00元。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11,349,424.32元;于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39,025,817.08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184,368,605.15元(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11,922,948.75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000.00元;支付发行费用14,224,00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3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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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和2022年10月,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2022年11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7月,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人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3页
(二)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15777136501 | 1,297,044,897.80 | 1,033,664.56 | 活期/协定存款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 8112001013700634722 | 520,000,000.00 | 158,659,277.79 | 活期/通知存款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 37090180800808061 | 520,000,000.00 | 25,065,892.42 | 活期/协定存款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 634111201 | 1,400,000,000.00 | 20,286,471.18 | 活期/协定存款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48277765633 | 7,272,169.93 | 活期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18377355492 | 146,254,917.05 | 活期/协定存款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支行 | 405246447366 | 55,208.24 | 活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 | 635043092 | 11,166.29 | 活期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 2201077009100070588 | 6,521,178.80 | 活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639859477 | 1,000,447.22 | 活期/协定存款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639800307 | 18,208,211.67 | 活期/协定存款 | |
合计 | 3,737,044,897.80 | 384,368,605.15 |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前次募集资金总额存在27,955,000.00元的差异系扣除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1,938,236.53元,已扣除手续费15,287.78元。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详见附表1《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5页
附表1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76,499.99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3,902.58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55,037.52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注1) | 211,565.0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56.19% | ||||||||||
承诺投资项目和 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 发生重大变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 是 | 330,000.00 | 239,170.47 | 6,450.47 | 27,776.61 | 11.61% | 2024年12月 | 建设期 | 不适用 | 是 | |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是 | 20,000.00 | 20,000.00 | 7,452.11 | 14,360.91 | 71.80% | 2024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3.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50,000.00 | 112,900.00 | 112,900.00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500,000.00 | 372,070.47 | 13,902.58 | 155,037.52 | |||||||
超募资金投向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合计 | 500,000.00 | 372,070.47 | 13,902.58 | 155,037.52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推进的换电站建设主要包含乘用车和重卡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重卡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因此公司换电站业务投资进度未达预期。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6页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基于上述“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正在变更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2024年4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发生2次变更,公司根据在全国各地换电站业务拓展、合作伙伴开发等实际情况及移动能源业务整体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可细化公司的业务分工、提高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公司增加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可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提高集约化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情况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2022年5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原有的乘用车及重卡车换电站建设更改为乘用车、重卡车、乘用车(车电分离)、重卡车(车电分离)四种类型。“车电分离”模式是指由电池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车载电池资产,一方面在车电物理分离的基础上实现车电价值分离,降低用户首次购车成本,车电分离电池租金也远低于常规融资方式所需支付的还本付息金额;另一方面通过“车电分离”模式持有部分电池资产,更有利于对电池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退役电池梯次利用可以作为公司清洁能源项目配套储能设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迎合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率。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2年7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403,298.7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738,279.25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为29,247,378.00元,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82,358.49元(应自公司经营账户补充至募集资金账户)后的净额共计29,403,298.76元,为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事项已于2022年10月实施完毕。 上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7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1、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2022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3年6月 5 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9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 3、2023年6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截至2023年12月 3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8亿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1、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2023年8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除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8亿元外,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都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8页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1、2023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日期已延期至2024年12月完成。2024年4月,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正在变更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2023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中关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和资金用途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拟将239,170.47万元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本公司承诺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项目全部在建及运营工作;2)本公司不会对‘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作出变更;3)本公司将积极推动前述募投项目实施,在国内下游换电乘用车和重卡车销量符合市场预期的情况下,若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全部在建及运营工作,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为换电市场细分赛道趋于明晰,规模化投资不及预期,城市场景面临充电市场的激烈竞争,“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上述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2024年1月,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事项。 |
注1: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统计的为变更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变化不纳入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口径统计。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9页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注) |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 建设项目 | 239,170.47 | 6,450.47 | 27,776.61 | 11.61% | 2024年12月 | 建设期 | 不适用 | 是 |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 |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000.00 | 7,452.11 | 14,360.91 | 71.80% | 2024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259,170.47 | 13,902.58 | 42,137.52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发生2次变更,公司根据在全国各地换电站业务拓展、合作伙伴开发等实际情况及移动能源业务整体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调整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长项目完成时间,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发生2次变更,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公司增加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可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提高集约化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实际募集资金用途并未发生变化。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情况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0页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推进的换电站建设主要包含乘用车和重卡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重卡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因此公司换电站业务投资进度未达预期。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基于上述“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正在变更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2024年4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