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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科技: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指导性文件,积极参加培训活动。第六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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