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4]0011000033号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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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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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33号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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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吉翔股份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赵金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刚波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