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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十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二名或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条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二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具有所余税后利润的,原则上年度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如出现年度经营微利(微利是指年度税后利润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情形或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分红。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下列原则制订公司现金分红预案: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为剩余股利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下列现金分红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两次现金分红(年度分红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先进分红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于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后,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按照下列原则制订差异化公司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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