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郜树智先生、游林儒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郜树智先生、游林儒先生的任职条件、工作履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