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
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 |
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