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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

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资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

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

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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