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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380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提交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900万元更正为-10,008万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2,400万元更正为-8,539万元。上述业绩预告更正事项将导致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由盈转亏,同时根据审计进展,年审会计师拟对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根据公司公告,本次业绩预告更正主要原因是,提高对关联方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信用减值损失增加8860.57万元,提高对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担保预计负债比例,信用减值损失对应增加2,000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合计约10,359.94万元。你公司应当结合阳光服饰资信情况、账龄、可回收性等信息,阳光集团担保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评估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审慎判断坏账计提和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年报和资产减值公告中充分披露相关情况。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股票将在2023年年报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出具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向会计师提供审计

所需的信息资料,按期对外披露年报,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你公司应当认真核查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确保年度报告对于相关事项的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追偿,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组织各方编制2023年度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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