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洪仪)
2023年度,本人作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状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洪仪,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自2003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专注于审计、咨询服务领域,专业经验丰富,曾任黑龙江省多宝山铜矿财务主管、北京普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2011年1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2023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出席股东大会4次,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履职期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未对公司本年度任期内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发生反对或弃权表决情况。
2、出席2023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通过现场参会、通讯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审计策略、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安排,以及重要事项关注提示、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测试结果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认真监督审计工作进度,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形成与投资者间的良好互动,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合规经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
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履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对其进行绩效考评,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其薪酬,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
4、限制性股票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授予等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实施《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1,298,275.40元(含税),上述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利用财务领域的专长,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编制、对外投资决策等提出专业咨询建议;对于公司的重要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等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发挥积极作用。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洪仪2024年4月25日